大体说来,我下面的论证是这样的:乍一看,我们面临两种立场之间的选择:(1)可普遍化命题本身是一项道德原则,因而可能有实质性的道德后果;(2)可普遍化命题只是一个逻辑原则,从中推不出任何道德实体,因此它对道德推理之目的毫无助益。正是最后一个从句(“……毫无助益”)错了。稍后,我将力图表明,尽管这一命题不是一个道德原则,而是一个逻辑原则,因而,尽管由它自己从这一命题中推不出什么道德上的东西,但在道德论证中,与其他前提结合起来,它能得到强有力的运用(第六章第三节及以后)。因此这是一个虚假的两难——尽管这并没有阻止它被经常运用。
3.3.很清楚,普遍主义——正如我坚持认为的那样——是一个逻辑命题,而非一个道德命题,现在我将按照它的准确意思清除某些混乱的根源。首先人们可能很容易质问,这是否仅仅是一种关于语词之道德用法的规则,或它是否总体上是一个关于评价性语词的规则。[2]既然我们不得不沿着至少两种错误之间的道路前进,对这个问题,我打算给出的回答有点复杂。它总体上是一个关于评价性语词的规则,需要审慎的限制性条件。如我们以“应当”这一词为例,在我看来,无论人们所作出的判断是何种“应当”判断(道德的、美学的、技术的……),这一原则都是可普遍化的(第八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