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不仅把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国家专制“三位一体”看作是东方社会的特征,而且关注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在社会发展总序列中可能占据的地位,力图把东方社会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首次明确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建立。能否正确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对于能否正确把握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至关重要。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都是“原始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其共同特征在于:劳动的客观条件主要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作为自然界的土地;劳动的主体从属于某一部落,依附于一定的共同体。同时,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又有各自的特征。
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个人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在古代生产方式中,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双重形式,同时私人只有作为公社的成员才能分得一份土地。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虽然也有公有地和私有地之分,但这种公有地同古代生产方式中的公有地不同,即它不是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成分,而是被个人所有者当作部落住地、猎场、牧场等共同使用的公共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