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法律,即没有秩序,在无秩序之社会之下,名为人人自由,实则少数人有自由,多数人得不着自由。今以极小事例为证。西方人买了票上火车的时候,无有不鱼贯而入,秩序井然,丝毫不乱。此无他,西方人注重守法,爱护秩序,故个人很自由,不致被他人所摧残。回顾我国则不然。买票时已极拥挤,上车时尤极凌乱,纪律毫无,秩序荡然。结果强者占胜,而弱者吃亏;且所谓强者,事实上只居极少数人。故曰,在无秩序的社会之下,只有少数人享着自由,至于多数人的自由,实际上已被此少数人践踏殆尽,却鲜有人加以注意而已。
(二)法律所以要限制个人的自由,目的无非保障个人的正当职务。换言之,就是扶助个人才能之发展。试举例以证之,医生的职务重在治人疾病,为社会谋幸福。此即医生的最大责任,亦即其行医者个性之所在。但如国家法律不加以严密的甄别,则鱼目混珠,弊端立见。结果可使江湖医生,藉悬壶以骗财者,比比皆是;而洁身自好的医师,或将退避三舍,无以立足,亦未可知。于此可见法律限制个人自由,初非剥夺其自由,乃是保障其自由。行使正当职务的人,其自由既受法律之保障,行使不正当职务的人自可销声匿迹,无所施其奸计。这便是法律的效用所在,亦即自由不能不受法律拘束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