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求刺激,男子王某某用随身的废弃针管、针头吸入不明液体分两次注入5岁被害人袁某某臀部。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15时许,为寻求刺激,携带捡到的废弃针头、针管及装有不明液体的玻璃药水瓶,驾驶电动车至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海新城小区,发现被害人袁某某(2015年5月8日生)独自玩耍,便将袁某某骗至附近草坪。将袁某某裤子褪下后,王某某使用携带的废弃针管、针头吸入玻璃瓶内的不明液体分两次注入被害人袁某某臀部。王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暂未在针管、针头、玻璃瓶的残留物中发现有毒物质。王某某经鉴定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冲动控制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2019年12月9日,王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寻求刺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