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10 月11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殿凯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协议内容“2017 年1 月9 日12 时02 分,51618 次列车运行在曹北站至滦南站之间90 公里495 处,将擅自进入铁路线路的张永焕撞死,构成一般B 类事故;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原告张殿凯4 万元。”
3. 裁判结果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 年2 月12 日作出(2017)冀0224 民初3480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2 月28 日作出(2018)冀02 民终2730 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庆福、张殿凯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