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决定一个具体类型的真理—过程的不可命名的点究竟在哪里,这对于(哲学)思想来说是个难题。在这里,问题不在于要做出这样的决定。因此,我只要说,就爱而言,可以确定的是,性的快感本身是不能通到真理(那是关于两人的真理)的力量的。对于代表了最卓越的无矛盾思想的数学来说,正是无矛盾这一点是不可命名的:我们知道,事实上是不可能从一个数学体系的内部来证明那个体系的无矛盾(这是哥德尔的著名定理)。[5]最后,共同体和集体是政治真理的不可命名:每一个试图在政治的意义上命名一个共同体的努力,都诱导了一种灾难性的恶。
在此,重要的是一般的原则。在这个案例中,恶是想要以任何代价且在真理的条件下,去强制命名那不可命名的。这恰恰是灾难的原则。
(与事件联系在一起的)幻象、(与忠诚联系在一起的)背叛,以及(与真理的力量联系在一起的)对不可命名的强制命名:这些就是恶——这些恶只是由于我们承认唯一善(真理—过程)才产生的——的三种形象。
选译自[法]阿兰·巴迪欧:《伦理学:论恶的理解》,皮特·哈沃德英译本,伦敦,Verso出版公司,2001。王云萍译,梅立谦、万俊人校。